[转载]央视,你的无耻没有底线,做人不能太CCAV!

不指定 ljpbin 发布于:2011/04/08 03:59 , 纯属意淫 , 评论(2) , 阅读(13300) | |

中央电视台,正在关注节目,本期名称:药家鑫,一念之差的杀人!(类似该题目吧,懒得记了)看着看着,我突然发觉,虽然名气没有去年大名鼎鼎的“我爸是李缸”的官二代撞人事件大,可恶劣程度绝对要严重的多的多的药家鑫事件,正在被央视一步步的歪曲,引导,美化,一步步偏离事实的真相。


事件的原委相信只要听得到看得见的中国人都有耳闻: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,驾车撞伤一女子。因“怕对方是农村人难缠”,非但没有救人,反而掏出刀,对被害人连捅数刀,令对方当场死亡。药某继续驾车逃逸,并连撞两人,最终被抓获。
国内的新闻总是能一次再一次的挑战人心里承受的底线,对这样的事件我已经找不出语言形容,鲁迅说的“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揣测中国人”也好,柏杨的“丑陋的中国人“也好,用来形容这个杀人恶魔时都显得苍白无力。用惨无人道、用丧心病狂、用灭绝人性来形容这个人也毫不为过。


看看这个恶魔的恶性吧,在整个犯罪过程中,药家鑫完全没有一点的法律和道德上可以称之为“人“的证据。
首先看道德上。撞了人之后,稍微有点良心的人都会选择下车救人或拨打救护车,非常恶劣的分子会选择逃逸。而看看姓药的当时的思想过程:我撞人了——会被对方敲诈(因为对方是农村人)——所以要杀了她,于是手起刀落,一条鲜活的生命惨死在禽兽手下。之后驾车逃逸。


撞了人不救人,还要把人杀死。这个可怕的念头在聪明的中国人中早就有过先例,早就听说过“撞伤不如撞死”的可怕说法,而且不乏先行者,撞人后反复碾压致死,而且大多逃脱了法律的制裁。
死者惨惨的离去,家人痛痛的哭泣,凶手阴阴的笑。


药家鑫的做法比反复碾压死人的愚蠢很多,他选择了用刀,也正是如此,引起了巨大的关注。他说对方是个农民,怕缠上自己。你凭什么说对方是农民?她衣服上写着农民两个字吗?还是她在被撞倒后大呼“我是农民?”即使是农民,为什么就难缠呢?只有一个身处在特权阶级,官二代或富二代脑中,才会对身份不如自己,骑着自身车的女子一眼就定性为“农民”。抛除别的不谈,这种赤裸裸的歧视某种意义上要比杀人的刀子更加残忍。


拔刀杀人。等等,刀是哪里来的?随身携带。一个学生,整天在背包里携带一把可以随时置人于死地的凶器,这本身就是一件极为恶劣的事情。这样的心理素质和兽性,即使这次不犯事,某个时间内也绝对有可能威胁到他人的生命。
我们看央视是怎样报道的:首先,对药某的犯罪过程简单带过,只是说临时起意,一时冲动,犯下大错。之后,着重对药某在法庭痛哭,悔过进行描述,在“正义”的法官引导下,药某声泪具下的讲述自己从小到大都是三好学生的壮举。并通过对邻居,老师的采访,主持人得出结论:这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学生,从来没有犯罪的迹象。还举出药某亲属朋友的求情信来要求法官量刑。


央视,你的无耻没有底线。做人不能太CCTV!
三号学生就不会犯罪?没有前科就可以量刑?有求情信就可以挽回逝去的生命?是情大于法,还是权大于法,钱大于法?你带有明显引导观众情绪的报道居心叵测,你到底收了药家多少钱?
最可笑又可悲的是,正如网友说的“五毛的智商一直是他们的硬伤”一样,央视的智商更加没有底线,从来就是自己抽自己嘴巴的好手。请注意,女主持和嘉宾强调,(黑体字为央视原话,也是我着重听的词,大家注意体会)药某家里住在西安一个普通的小区,20年前的旧楼。药某父母是普通的职工。药某开的红色克鲁兹是家里第一辆车,只不过13、4万。由此得出结论:药家并不富裕,并不是官二代富二代。
为什么要强调药家不富裕呢?官二代和富二代的称呼触动了央视老爷们心里哪根脆弱的神经?而一个大学生能开克鲁兹上学,还被主持人说成“不过13、4万的车”,不是有钱人家的结论,要么是我等P民实在穷得无可救药,而央视主持人富可敌国;要么就是卑鄙的谎言不够圆满,丑陋的灵魂没有底线。
央视,你作为中国政府的口舌,你在对待这样一件公众事件时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,不能用客观公正的态度去报道事实真相,反而混淆概念,搅乱公众视线,给人心里暗示,替凶手寻找舆论上的支持,助纣为虐,为虎作伥。你的职业净胜在哪?良心在哪?你做人的底线在哪?
有个成语叫欲盖弥彰,也有个典故叫“此地无银三百两”,形容央视的词只有一个“又想当婊子,又想立牌坊”!
有网友戏称“如果有一天,我老无所依,请把我埋在——新闻联播里”
“还是先把新闻联播埋了吧”网友跟帖如是说。
最终决定药家鑫生死的还是依靠法律。虽然在神奇的国家里,宪法是可以随意修改和不被执行的,法律也常常在权利和金钱的大棒胡萝卜下乖乖脱下她的裤子。但对于无权无势,期待公平公正的P民来说,法律仍然是唯一也是最后的武器。
最近我也对法律有些着迷,也产生了想学习法律的念头。一部分是因为外交部的发言人姜瑜小姐的名言:“不要拿法律作挡箭牌”,这样的言论让我体会到:原来在智商和对法律的理解方面,我比外交部发言人还要强一点。
在任何一个文明国家,法律都是最庄严不可侵犯的。任何以政治、经济、军事为借口而触犯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付出代价。法律是保护平民免受政府和军队压迫的最有力的武器。如果奥巴马敢说出像姜瑜大小姐一样的言论,恐怕等待他的就是一张诉状了。


我们看看药家鑫触犯了哪些法律。

首先,交通肇事并逃逸。《刑法》规定: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,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(药某情况符合)
最重要的,故意杀人罪。犯故意杀人罪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。属于情节严重的,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。如出于图财、奸淫、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、毁灭罪证、嫁祸他人、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。(药某符合交通肇事后毁灭罪证杀人,情节严重,当判死刑)
此外,还包括交通违规超速,非法持有管制刀具等罪行。
数罪并罚,当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无论药家鑫的三好学生奖状再多,亲友的眼泪再真,央视的忽悠再假,也无法撼动铁一样的犯罪事实。法律不容挑战!
于是我想到了一个典故:鲁国之法
鲁国有这样一条法律:凡是在国外赎回鲁国奴隶的人,有重赏。自贡赎回一个奴隶,但拒绝国家行赏。孔子听说了,对子贡说:“你拒绝行赏,是个人行为,本身值得称赞。但你违背了国家的法律,由此造成的影响将会是非常恶劣的。以后,再也不会有人赎回鲁国的奴隶了。
一次次的70码,李刚们事件,蔑视和挑战国法的人逍遥法外,将会使国家的法律失去尊严。
那将是这个国家的某日。
代表月亮消灭你!
可惜我不是水冰月战士,也不是大法官,更不是高高在上的执政者,无法直接为死难者伸张正义。
我只能想鲁迅先生一样,摊开一页纸,用蘸了乌黑的墨水的笔,当做投枪和匕首,像那黎明前最黑暗的角落,狠狠的刺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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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/04/12 16:44
只能xx和oo,不能干别的。
1
2011/04/09 20:08
过眼云烟-------------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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